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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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队员放贼没警察名分照按渎职定罪

  事件
  据《南京晨报》报道,扒手郑某在公交车上窃得乘客2300元现金后,被某公安分局侦控大队联防队员刘某等人抓获。刘某一人将郑某押上出租车,准备带回队里审理。
  巧的是,刘某与郑某竟然是老熟人。在出租车上,经不起郑某的央求,刘某的心软了。于是,他让郑某往自己脸上打了两拳,制造郑某被人劫走的假象,将人放走。
  今年3月,刘某接受渎检审查。今年7月,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名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一位没有编制的联防队员为何被追究了渎职罪呢?如果这些没有编制的联防队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也能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呢?

  解析
  不在编犯罪也按渎职判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
  如果这些未被列入国家机关编制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受伤按合同享受待遇
  如果这些编外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或损失,应按照聘用合同和相关政策、法规给予待遇,但不能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
  这主要是因为刑法将某些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特殊人员,是依据其履行职责的性质以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确定,与当事人享受的待遇没有必然的联系。